綠卡

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,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,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,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,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。中文也將其他國家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件通稱為綠卡。

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「美國永久居民卡」,也叫I-551,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、指紋、姓名等資料,綠卡也算移民美國之必要過程,可以通過申請獲得,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。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,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。

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,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,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。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,不過沒有選舉權(依美國各州法律有所不同,可於加州選州長等)和被選舉權。

根據美國移民法,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,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,否則不得入境。 擁有美國綠卡後,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,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,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。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,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(reentry permit, I-327),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,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。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,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,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,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。

美國移民法定義「永久居留權」是:「根據移民法所賦予『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』的特許,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。」 意即: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,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。因此,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,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(例如:以非居民身份報稅),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可能被終止。此外,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: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(如定居他國)而可能喪失(can be removed),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(填表是主動放棄,日後申請恢復比較困難),若能提出永久居留意願證據的話,綠卡仍然有效,子女是美國公民將是最好的證據。台灣前立委李慶安子女皆是美國公民,疑似利用此漏洞取巧


恩...

對我來說

擁有綠卡的人似乎都與我無關

因為我是台灣小孩

我家沒有人在美國

我似乎也不會去美國拿綠卡擁有永久居留權

因為真的沒必要

我的親人都在台灣

我想

我不會離開這塊土地吧

我沒有媚外從洋的心態

畢竟

我有機會到美國去

那裏的文化都跟我生長的環境不同

我想

我除了台灣跟亞洲國家外

其他國家

我應該很難居住吧

為什麼我會突然提到綠卡

我想

這應該是我未來的日子都不想再提起的話題

我不愛這些拿著綠卡

準備移民的台灣人

除非必要

否則我想這種人很難進入我的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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